释义 |
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方法如下: 1、完善股东的知情权,询问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小股东能够监督其; 2、强化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损害小股东权益,对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强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经理不履行维护小股东权益义务的救济措施。 小股东不同意要约收购的处理如下: 1、强制要约; 2、信息披露制度; 3、最低收购价标准制度; 4、承诺撤回权; 5、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诚信义务; 6、平等对待的原则; 7、停止复牌制度; 8、强制收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