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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如何叫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的区别
释义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撤销权,但公益性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的区别在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行使任意撤销权后,赠与合同失效但已履行部分有效,赠与物所有权不变;行使法定撤销权后,不仅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合同也失效,可要求返还财产。行使任意撤销权需在权利转移前进行,需与随意撤销权区分处理。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如何叫行使撤销权
    行使任意撤销权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2、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
    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按照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才可以顺利进行的,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要知道与随意撤销权是不一样的,有一定的区别,需要区别对待。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转移,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以及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与之相比,法定撤销权基于法定事由,赠与人行使该权利的要件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赠与合同失效,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赠与合同失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在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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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