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
释义 | 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就是旨在请求法院裁决撤销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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