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私文书符合形式要件,也只是满足证据的表面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该内容由 闫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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