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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消极损害赔偿
释义
    医疗事故消极损害是指受害人的财产本应增加,但因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损害,妨碍了其应当增加而引起的各种财产损失。医疗事故消极损害表现为应得利益的丧失,不管是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还是受到伤害后致使其劳动能力丧失或降低的情形,都存在着应得利益的丧失问题。具体说,对医疗事故的消极损害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损害后,因耽误其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和分红等预期利益的损失。一般认为,在患者死亡的情形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有些受害人是在遭受侵害后经过抢救、治疗一段时间后才死亡的,就产生了误工费的赔偿问题。因此,对误工费的赔偿应当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主观计算与客观计算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说,对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注意认定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误工日期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或者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第二,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2款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均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依据来确定其赔偿标准。但是两者在内容的规定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1.对有固定收入的,《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而该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损害后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的损失。2.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条例》规定按照本人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而该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误工费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上所作的这种规定,具有其科学合理性,更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
    (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发生医
    疗事故致残而丧失、减少其劳动能力或者因此增加了生活上的需要而支付给受害人的财产赔偿。由于医疗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必将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这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因此,应当由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所遭受的这种财产损失给予赔偿。
    残疾赔偿金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生活来源丧失说等三种学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依据所得丧失说和劳动能力丧失说理论,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明确提出了残疾赔偿金的概念,不再是以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而是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确定。还规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这说明该司法解释并不是采用单一标准,而是兼顾了劳动能力与所得丧失的不同情况,这与以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比有了明显的改进,抛弃了生活来源丧失说,采用了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并在某些情形下兼采所得收入丧失说。
    第二,明确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该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在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时,为了防止对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这两种赔偿项目重复计算,必须在赔偿的时间上加以具体认定。其赔偿标准是如果因发生医疗损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定残之月份为界限,即定残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死亡之前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及依靠其抚养的近亲属提供的必要的生活费,由于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就需要对依靠其抚养的被抚养人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20年后,被抚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抚养费用5至10年。超过此期间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该司法解释第33条还规定,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法规定了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赔偿两种方式,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4]该司法解释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问题上所采取的上述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使我国损害赔偿制度更趋合理化。
    (四)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因发生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对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给予赔偿的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死者近亲属给予的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失的赔偿。
    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年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采取了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上放弃了以往抚养丧失说的立场,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立法上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这为准确认定死亡赔偿金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因为按照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时比过去提高了一倍多,这既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又充分保护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该司法解释第30条还规定,赔偿权利人要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一、误工费赔偿时间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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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5: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