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金领取多少月? |
释义 |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分别是: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过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按照规章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章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章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章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章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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