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誉权是不是身份权 |
释义 |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名誉权不属于身份权,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 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法人;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能力、品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包括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名誉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的权利。 任何人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身份权属于人身权范畴,是人身权利的一种。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具有权利、义务集合性(尤其是亲权等权利)。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名誉权就是人格权的一种。 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人身权具备以下特征: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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