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如果对方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或指控,需要反驳对方的指控并保护证据链的完整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询问证人的证言细节,查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通过其他证据印证证人证言,比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3. 多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以增强证据链的可信度。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上及时提出,并说明理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庭传讯有关证人作进一步解释或质证;法庭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证人在法庭作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证人证言应当在法庭上作出,不得代为传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对方举证证明其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