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式是什么 (一)信息服务 技术服务组织应与有代表性的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及时取得用户对产品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产品。 (二)安装调试服务 根据用户要求在现场或安装地点(或指导用户)进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 (三)维修服务 维修服务一般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类,定期技术维修是按产品维修计划和服务项目所规定的维修类别进行的服务工作。不定期维修是指产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偶然事故而需要提供的维修服务。 (四)供应服务 向用户产品的有关备品配件和易损件。 (五)检测服务 为使产品能按设计规定有效运转所进行的测试、检查、监控工作,以及所需要的专用仪器仪表装置。由于检测服务的工作量日益繁重,各种专用仪表也日益增多,检测服务趋向于建立各种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测试中心。 (六)技术文献服务 向用户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以及易损件、备件设计资料等有关技术文件。 (七)培训服务 为用户培训操作和维修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讲解产品工作原理,帮助用户掌握操作技术和维护保养常识等,有时还可在产品的模拟器或实物上进行实际的操作训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等咨询的合同。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在当代社会,现在签订合同一般情况的都是货物的 买卖合同 ,这样的一种实物的买卖合同是比较熟悉的,但是也存在一些技术咨询合同,这样一种合同的内容主要就是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的服务。 二、技术服务合同应具有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一)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项目的名称; (二)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应达到的要求; (三)双方确定的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 (四)委托方要求的师资水平、资历、要求; (五)委托方需要培训的人数,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训人员的技术能力、学历要求; (六)经协商确定的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标准的承担; (七)培训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如教室、教具等)和双方应协作解决的事项; (八)学员水平验收考核的方法和标准(如实际操作、理论考试、现场答辩等); (九)委托方支付报酬的数额、时间、方式、地点等; (十) 违约责任 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十一)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 (十二)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三)其他约定。 签订 技术合同 最主要的是保密工作一定要做好,如果有信息泄露的,到时候所涉及的所有的赔偿应该由违约方进行承担,而且严重的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我们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对于以前的法律或多或少会做出一定的修改,但是目前在技术合同这个方面并没有做出修改,只不过说关于技术合同当中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也给大家介绍了。 三、订立技术服务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多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民法典》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三)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法律客观: 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依《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标的范围:一、标的对现有产品、工艺无改进设计的合同;二、作为标的的工夹模具及包装的设计沿用标准或定型设计的合同;三、标的为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通用设备的设计的合同;四、对引进的设备、仪器的关键零部件及国产化配套件的设计、沿用已有的设计,没有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的合同;五、标的不是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性审查和工艺文件编制,仅就描晒技术图纸、复印、翻译技术文件资料所订的合同;六、以对原有产品工艺技术没有改进的工艺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七、标的为采用常规手段,从事标准化计量分析测试的服务合同;八、标的为属于简单劳动的计算机的录入穿孔、数据存储取用一类的劳务合同;九、标的为生产销售性的试车、开机、检修一类的运用常规手段按例行程序就可以完成的工作的合同;十、标的为无须运用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即可完成,而且也不传授、传递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简单科技信息服务合同;十一、标的为对农机具维修、推销新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一类的非技术性工作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