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的意思是指权利人对尚未取得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 详言之,在合同订立之时,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义务人尚未取得诉讼时效利益,义务人就对之后产生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的,为预先放弃诉讼吋效利益。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