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地役权分类具体如下: 1、以地役权的实现为标准,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根据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时间是否继续,可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根据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在外部,可以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4、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通行地役权;与水有关的地役权;俯瞰地役权;照明地役权;支持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设附属设施或者安装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