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建筑公司需要什么资格和条件 |
释义 | 成立建筑公司需要资格和条件如下: 申请条件 (一)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 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套,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7、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等的相关证明。 (三)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办理程序 (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二)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将报送公函及企业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三)建设厅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示、通告; (四)属于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核准的,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转报建设部。 (五)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办理领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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