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洪湖重大规划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总体规划修编以洪湖与武汉城市圈区域协调发展、全域城乡一体化发展、湖北长江经济带节点城市建设为目标,确定本次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1、着眼于与武汉城市圈充分对接的长远发展需要,从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形成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2、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全域洪湖”建设要求,坚持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明确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点和方向,加强新农村建设,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3、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洪湖特色经济发展,提高综合经济实力; 4、全面增强中心城区的综合服务功能,明确城市定位和职能,拓展发展空间,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服务设施水平,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 5、构建与武汉城市圈及周边区域高效便捷的区域一体化交通网络,促进区域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市政设施体系,提高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水平,强化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保障能力和城乡安全建设。 6、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山水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突出洪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建立空间管制体系,构建科学安全的城乡生态格局。 7、加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彰显洪湖水乡特色和红色文化特色,建设全国知名的“文化洪湖”。 8、建立科学有效的规划实施机制,协调近远期发展需求,提出规划实施步措施和政策建议,增强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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