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分税制改革是1994年。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政体制,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