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期待权是否是所有权 |
释义 |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指称的是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该法律地位主要指向标的物,而期待权人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这种法律地位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才能成立,其究竟具有多大的独立性。 期待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并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权利,而是一项现实的,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存在价值绝不仅仅限于将来获得的完全所有权,而人们之所以对其法律地位加以研究的根源也在于现实中期待权的独立存在价值。 所以,物权期待权不是所有权。 一、所有权是什么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能。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二、物权期待权的作用 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在房价日益高涨的当下社会,大多数消费者倾其一生所有购买房产,其居住生存权的价值更能够获取广泛的社会理解与支持。现实生活中,房屋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因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卷款潜逃造成烂尾工程;亦或是房地产企业违反合同约定坐地起价等情形时有发生。加之,目前我国现行房地产开发以及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不动产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经常不能即时进行物权登记,买受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所有人总会经历较长时间的等待。 在此期间,交易的不动产仍属于出卖人所有,作为普通债权人的买受人,其权利范围有限,一旦不动产在另案金钱债权中成为执行标的,则将面临极大的不确定处置风险。故作为已经依照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支付不动产对价等义务的买受人,其对该不动产享有的预期物权在与申请执行人的一般金钱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选择保护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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