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承兑汇票怎么转让给别人 |
释义 |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流程简述:背书人通过网银等渠道录入背书申请信息,开户行审核并发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核后转发给被背书人开户行,被背书人核验后签收或驳回,并回复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处理并通知背书人。背书需基于真实、合法交易关系,背书记录需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日期和签章。 法律分析 1、录入背书申请信息 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 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的电子签名,核验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审核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开户行电子签名是否准确有效、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等检查后,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 电子承兑背书转让流程的6个步骤 4.通知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报文的有效性后,将该申请信息通知或展示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以签收或者驳回该背书申请,并加盖自己的电子签名。 5.被背书人开户行核验 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被背书人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核验通过后组成回复报文并加盖开户行的电子签名,将回复报文发往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6.人行处理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通知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结语 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流程包括录入背书申请信息、开户行审核、人民银行审核、通知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开户行核验和人行处理。转让背书应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和背书人签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二条 【承兑的记载】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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