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xx大学:兹证明贵校xx届专业本科毕业生_______________同学(学号:)在我单位实习并从事_______________工作,实习期满后若双方满意,可接收到我单位工作。根据当前具体情况,我单位不与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档案、等人事关系由毕业生自行解决。本函仅证明接收就业,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盖章)xx年月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性质:单位地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报到之日计算。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