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区矫正居住地不接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投诉的。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具体不接收情况如下: 1、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但是新居住地不愿意接受,各地的规定会有所不同,新居和旧居双方协调解决,如果新的不接,旧的不撤可按旧的走。 2、缓刑社区矫正时不接收的。宣告缓刑的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或者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相关公安机关,通过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对其予以考察。判缓刑后司法局不接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判了缓刑司法局不接受,不影响法院判决。 法院判缓刑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当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判决书10日生效,生效后10日内(即判决日20日内)到司法局报到,之后3日内到司法所报到。超期在生效后10-30日内报到的,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处分两次收监);超期30日之后的司法局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