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浪狗咬人喂食者有没有责任 |
释义 | 流浪狗伤人,喂养者一般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无主的流浪狗,固定喂养人是事实上的狗主(资助乞丐不会成为乞丐的主人,人狗不同理)。法律认定固定喂养与狗主将狗散养在外一样,喂养流浪狗不仅会让狗长期滞留圈占领地,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还会让未绝育的流浪狗吃饱喝足后有精力去繁殖下一批,这也是动物自然的繁殖规律。 (一)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 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是致人死亡。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 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三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四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五是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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