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无力抚养小孩的情况下,直接扶养人可以将孩子给另一方抚养,但是仍然要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或许是和直接抚养方协商减少给付的数额;无力承担抚养费不是能够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