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的归责原则: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适用过错原则。 孩子的伤害由第三人造成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