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调整探矿权期限。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法律依据 《指导意见》规定了“净矿”出让条件。明确“净矿”出让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让范围符合用地、用林、用海等要求;采矿权出让范围界线准确、矿产资源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开采矿种符合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要求;采矿权出让收益已评估;出让范围内地质储量等技术资料已完备;出让范围内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事宜已协商处置到位;出让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开展相关基础建设准备,无影响开采活动的情形。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为: (1)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失火罪的概念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失火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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