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花样繁多、手段翻新,且有跨区域、网络化等趋势。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案件,靠民事法官有限的权力,很难达到受害人期待的民事救济效果。尤其是在对嫌疑人有关款物财产的查扣、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行能力比民事法官更胜一筹。警察的介入,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有效地控制嫌疑人、查扣财产,远比民事诉讼来得直接快速。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一般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的工作水平较高。因此,符合受理、立案、起诉标准的集资诈骗案件一般是报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公安机关案情审查结束确立立案再报与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