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结合罪犯的什么对罪犯进行分类开展分类教育 |
释义 | 结合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接受能力对罪犯进行分类,开展分类教育 。 一、我国监狱关押犯人的分类依据有哪些? 1、性别(决定是男犯监狱还是女犯监狱); 2、年龄(决定是成年犯监狱还是未成年犯管教所 ); 3、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普通监狱/监区,还是医院型监狱、传染病监狱(区)); 4、犯罪性质(决定是高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还是低度戒备监狱)。 二、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有哪些? 1、监狱的教育方针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2、罪犯从进入监狱开始就接受入监教育,其内容是:法制,监规纪律和文化,劳动知识 3、在正常服刑间,接受“三课”教育:文化,思想和生产技能教育。 4、在满刑前,监狱要对罪犯进行出监教育。包括社会形势教育,时事教育,经济教育,心理矫正教育等。 三、出监教育期限 1、监狱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应当集中进行出监教育,时限为三个月。 2、监狱组织出监教育,应当对罪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必要的就业指导,开展多种类型、比较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 四、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根据《监狱法》第六十一条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第六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第六十三条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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