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资格证认定需要回当地吗 |
释义 | 不需要。 教师资格证可以异地认证,跨省、跨市都是可以的,只要教师资格认定符合当地的要求就可以。 在校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认定,社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地(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不同地点申请所需的材料不同,建议申请人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所需基本材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5.个人承诺书; 6.本人一寸免冠证件照; 7.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于教师资格认定由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组织,所需材料各地要求略有不同,具体请以申请认定部门发布的教师资格认定公告为准。 教资认定各地具体受理范围如下: 各地教师资格受理范围: 1.本地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有效期内本地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4.本地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5.持有由本地公安局签发,在有效期限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6.已在本地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7.本地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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