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追索权保理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取得相关费用的,不需要向应收账款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一、怎样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 在国际保理中,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商会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名单进行资信调查,并为每个客户核对相应的信用额度,在已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为出口商提供坏账担保。出口商在有关信用额度内的销售,因为已经得到保理商的核准,所以保理商对这部分应收账款的收购没有追索权。 其实,在实际中,由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都是由保理商承担,所以国际保理业务大多是这类无追索权保理。 所以,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主要适用于供应商不需要买断账款及调整报表,而仅需要融资及账款收取服务的情况。 与有追索权的保理相比,无追索权的保理商不负责审核买方资信,不确定信用额度,不提供坏账担保,只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如果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呆账、坏账,保理商就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不过,在国际保理中,不管是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还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出口商都要记得在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还不付款时,就要记得在这个时候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二、保理合同的主要职责 保理人可以承担多种职责。根据上述规定,保理商可以身兼数种职责,主要包括: (1)提供资金融通; (2)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 (3)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 提供资金融通。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一定资金,并从债权人处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这对原债权人而言,是一种资金融通,让原债权人提前获得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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