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可被称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为凡伤残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并可以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轻度癫痫;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搭桥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者轻度毁容的;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者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的; 9、颈部瘢痕畸形,但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的等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