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击错误算不算既遂 |
释义 | 打击错误算既遂,对于犯罪既遂的我国刑法要求根据其所犯的罪,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一、检察院量刑6个月法院会不会变 检察院量刑6个月法院会变。通常情况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一个范围,经过审判,法院一般会在检察院的量刑范围内判处刑罚。但也有例外,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合理,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等判处刑罚。 拘役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是什么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罪犯在量刑时,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案例】201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某某市某某邮局,以“某某某某”的名义,用特快专递方式寄给被害人某某市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老板温某某一封勒索信,向其勒索人民币6.88万元,并令其于5月8日18时将上述款项放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市场门口第二个垃圾桶内,否则准备6月1日前给其儿女收尸。被害人温某某收到恐吓信后报警。5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某某市场附近布控,但被告人林某某没有到现场取钱。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某辩解称,其对原老板温某某有意见,只是为了泄愤,没有真正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到“恐吓信”指定的地点收取“勒索”的款项,属于犯罪中止。其辩护人提出,林荣培在恐吓信寄出后,主动放弃犯罪,致使勒索财物的结果没有出现,属于犯罪中止。【判决】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寄恐吓信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林某某以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0年12月8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累犯的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关于从重的量刑标准,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前述重处基础上增加1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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