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解除通知形式?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解除通知的一种有效形式,但并未明确规定电子邮件、传真是否属于书面形式,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六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合同。 2.《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合同的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合同正本和副本,当事人应当在正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电子邮件、传真是否作为有效的解除通知形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求邮件、传真明确表达意思,并能够证明发信人身份、发送时间等相关信息,才能够被认定为书面形式的有效解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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