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镇政府有环保部门。法律规定,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作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不再单设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