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 法规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同,制定机关不同,空间效力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 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 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一个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 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具体方面或一个项具体内容。 《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