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公证办理注意事项有以下方面:1、办理公证前可先咨询主办或公证处相关人员,明确办理要求及需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2、办理公证时需带齐与公证相关的一切资料,并携带公证所需费用。3、需要加急出公证书的,需提前明确告知公证人员。4、根据当事人真实需求及意愿办理公证事项并提供真实证件资料。5、凡垫资类业务必须按照公司提供标准委托书模版的委托公证业务,需使用公司标准模版,如需修订,须与主办沟通确认后再办理相关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