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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在手机上申请离婚立案?
释义
    通过手机上的中国法院诉讼服务网,您可以方便地起诉离婚并立案诉讼。具体步骤包括在诉讼服务网上输入案件信息,提交申请后前往法院现场进行材料提交,法院审核通过后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离婚诉讼的受理条件包括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将准予离婚。起诉离婚一方可以不出庭,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会被视为缺席审判。
    法律分析
    在手机上,要起诉离婚并立案诉讼,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打开中国法院诉讼服务网,您可以在手机的互联网浏览器上输入“诉讼服务网”五个字进行搜索;
    2. 进入诉讼服务网后,您可以按照网站的指引,输入您的离婚案件相关信息,包括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等;
    3. 提交诉讼申请后,您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前往法院现场进行提交,并进行相关材料的提交;
    4. 法院会对您的材料进行审核,一旦审核通过,您的离婚案件将会进入诉讼程序,并立案审理。
    二、进入中国法院诉讼服务网站,点击立案受理按钮;
    三、进入系统,要进行注册,点击两个按钮均可以注册;
    四、注册完成后闪进立案系统,点击立案受理按钮;
    五、点击我要立案按钮;
    六、首先填好预约法院,也就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七、填写好起诉状、证件材料、证据材料后、点击确认提交按钮,也就成功了,等候法院电话通知。
    离婚诉讼的受理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的必要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起诉离婚一方可以不出庭吗
    起诉离婚的一方可以不出庭。离婚案件中,提出离婚的即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缺席审判。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结语
    在手机上起诉离婚并立案诉讼,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打开中国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相关信息,提交诉讼申请,并前往法院提交材料。法院将审核您的材料,一旦通过,离婚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离婚诉讼的受理条件包括是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与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以及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以准予离婚。起诉离婚一方可以不出庭,但需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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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