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 由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或非法债权人均不存在代位权; 2、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 代位权时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一种权利。但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不妨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对债权没有造成损害,债权人就没有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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