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要件包括哪些? |
释义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位权的实现需要包含的要件包括债权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并且债务人对行使到期的债权没有很大的兴趣,或者对行使权力没兴趣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相应的损害等情况。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权已届履行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有下列情形: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到期清偿;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了债权人。 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因履行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业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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