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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释义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一、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A、为原告;B、为被告;C、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为证人。
    (6)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
    代位权之诉的结果是怎样的
    代位权之诉的结果是,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
    规定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受益,既没有增加其负担,也不会损害其利益,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如何理解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指法律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方面,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对外效力和权能,这就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另一方面,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这就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必须合法有效。
    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要对两个债权的合法性都进行实质审查。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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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0: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