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召开业主委员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 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 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 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 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