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双方就变更监护权问题达成一致,可以签订变更协议书,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几点具体意见》规定,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以支持。(1)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患重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儿童(2)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儿童行为,或与儿童一起生活确实对儿童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如果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应予许可。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