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对哪些问题可提出和交换意见 1、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五条 二、庭前会议的程序 庭前会议应该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应在庭前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拟出庭的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为便于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具体的参与方式可以灵活处理。若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若被告人被羁押的,法院应与看守所协商,在看守所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为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应分别参加庭前会议,而不宜集中参加。 在会议程序方面,会议次数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问题依次听取各方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并由法院书记员做好记录,在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后达成共识,并对会议情况制作全程记录,经核对后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