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福建省 工伤保险 费率,为保障 工伤 职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于2016年11月1日联合出台《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调整工作时间为当年度7月1日。 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新增待遇从调整当年度1月1日起执行。一至 四级工伤 职工 伤残津贴 和 供养亲属抚恤金 的调整,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 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定调整基数,计算相应调整增加额。一至四级 伤残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增加额,根据确定的调整基数,乘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等级所对应的比例,具体为:一级伤残津贴的调整增加额为调整基数的90%,二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85%,三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80%,四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75%。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增加额,根据调整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所对应的比例,具体为:配偶为调整基数的40%,其他亲属为调整基数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调整基数的10%。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所在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 护理费 的调整办法,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为调整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同等级所对应比例,确定调整增加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