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被征用后,招工人员条件:(一)在被征地单位参加劳动的身体健康,年龄男十六至四十九周岁、女十六至三十九周岁的常住人口。被招工的人数如超过符合招工条件劳动力的20%,招工年龄延长三周岁。(二)征地后,被征地单位撤销的或被征地单位剩余的土地不超过原有土地10%的,招工年龄男十六至五十九周岁,女十六至四十九周岁。(三)与当地农民结婚而户口没有迁入的一方,结婚后在被征地单位连续参加劳动五年以上的,可享受招工待遇,户口可迁入被征地单位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