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使用权的住宅实际上是使用权转让,不能买卖的第39条,所有权人依法占有自己的房地产和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第四十条所有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使用权益人,保证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使用权室占有他人家,使用和收益。使用权人只能转让使用权,且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简单来说,所有权人可以卖房子,所有权人不能卖房子。一般城市公营住宅有两种情况,直接管理公营住宅和自营住宅,前者直接向所在地的住宅管理部门处理,费用因城市消费水平而异,后者由公司所有权部门处理,费用不确定房价的3%权利税和0.05%印花税,免除其他税。转让的话,必须承担买卖双方的税金。过户申请书;由买方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承租申请,准备好由他来承租的书面材料,原公房租赁合约,他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下宜出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