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道癌保险被拒赔,继往理由是否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使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保险公司以“继往不续保”为由拒绝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但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继往理由。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已知患有的疾病、残疾、职业病或其他健康状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未要求告知或者未做出明确表示同意承保,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人不得采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若保险人未要求投保人告知病史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承保,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若保险人采用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投保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判断是否需要使用继往理由时,需具体分析案件事实及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能一概而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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