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要区分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首先要搞清楚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文义来看,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属于量刑情节,和犯罪构成无关,因此,招摇撞骗罪应属于行为犯。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如果行为人偶尔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给予治安处罚。 2、非法利益的认定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但非法利益具体指什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没有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界定。司法实践中认为非法利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性利益,包括货币,财物等一切具有财产性特征的利益; (2)非财产性利益,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的非法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荣誉待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弄女性等非财产利益。行为人获取这些非法利益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受损害,正常工作秩序受扰乱,应按招摇撞骗罪处罚。 3、关于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量刑考虑的因素之一。《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大多由司法解释进一步界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但是对于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却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界定标准,这使得实践中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争议较大。实践中从以下几个因素来认定该罪犯罪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1)骗取的财物数额大小。对此,可以参照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的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2)招摇撞骗的次数。对此,可以参照盗窃、抢夺罪、卖淫嫖娼罪中的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多次的规定,至少为三次以上。即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者为情节严重。 (3)造成的后果。以对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损害大小来认定,结合群众一般的心理接受程度,以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较严重的后果认定为情节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