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包括 |
| 释义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包括情况: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申请条件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行政辖区内; 2、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证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齐全有效,没有被涂改或者与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不符的情况; 3、机动车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进口; 4、申请登记小、微载客机动车须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5、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6、交验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已实现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联网的,免予交验机动车。 综上所述,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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