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物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有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 实物证据的固定方式有实物的固定保全等。 一、诈骗罪一审证据不足会如何处理 诈骗罪一审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如下: 1、诈骗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一般是不会起诉的,而是需要退回公安,由公安部门补充证据,证据充分后,再交由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2、诈骗罪一审后认定证据不足会作出无罪判决,若日后有新的证据出现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证据不足的认定方法如下: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根据制作书证的主体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文书。根据书证的制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将书证分为原本、副本、复制件。原本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而具有原本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复制件是指将原件进行复制;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 二、监察机关有哪些监察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签了调解书不给钱怎么办 签了调解书不给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一般是在相关的规定或者处罚有人不认可,不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进行的措施,保证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和赔偿。 法院在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一定要分析好当前的情形和收集可靠证据。法院强制执行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