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法律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法定性;地域性;专有性;表现性。 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网络著作权特征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一)、法定性;(二)、地域性;(三)、专有性;(四)、表现性。 什么是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二)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四)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网络著作权是指什么 网络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网络著作权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等。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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