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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南水北调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是按照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总干渠补偿标准进行赔付。具体如下:
    水田1888元/亩
    水浇地1754元/亩
    旱地1422元/亩
    菜地2742元/亩
    河滩地711元/亩
    果园2274元/亩
    经济林地1622元/亩
    用材林地1622元/亩
    灌木林地1622元/亩
    苗圃1622元/亩
    养殖水面2410元
    注:本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以当时政府下发文件为准。
    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进度,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三条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第十五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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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