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父母仍享有与子女见面、交往、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就应被承认。有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之一享有的权利,包括与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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