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等要求。 法律依据: 《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家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农牧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 (二)符合屠宰加工工艺流程要求和卫生管理规定; (三)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同步检验; (四)屠宰后的畜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五)对检出的病、死家畜,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宰前宰后都不得注水、灌水、掺杂使假; (七)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